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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最新防疫政策(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房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加强售楼处、样板房、中介门店等场所的消毒、通风等疫情防控工作,对到访人员严格落实测温、查码、登记、佩戴口罩等措施。同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楼盘认购、摇号选房等环节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2、一年来,市房屋管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考察上海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工作,完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下的房屋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3、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题研究并迅速部署落实。7日下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就科学精准实施好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10条措施、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明确要求。

4、本市运用治理数字化功能,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即“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等核验措施),核验个人健康信息。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5、上海卫健委官网是查询最新疫情防控通知的首选途径。访问上海卫健委官网(https://wsjkw.sh.gov.cn/),或直接点击该链接进入官网首页。首页上通常会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字样,点击进入后,您会看到疫情通报部分,其中包含了最新发布的防控通知。

广西住建厅发布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凤凰网房产讯 2月22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23条”措施,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和促进经济稳增长。

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调度、形势研判和政策储备,适时推出更多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工业经济加速恢复。 二是聚焦重点行业和地区,稳住工业增长基本盘。针对机械、石化、轻工、汽车、电子等规模大、占比高、带动性强的支柱行业,分业施策、分类研究制定稳增长工作措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提供资金补助,并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资金补助。

《若干措施》出台的目的是什么?《若干措施》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针对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和结构升级难题,出台相关举措,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来稳定和提升外贸市场。该《意见》不仅延续了前些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措施,还融入了一些新的创新点。

国务院日前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提出20条具体措施,旨在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的“牛鼻子”。该方案有望将中国在全球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整体排名提升30至40位,推动保持进出口稳定增长,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02修正)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2002]第123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2004]第3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若干规定》沪建建[2004]349号以上是综合保险的相关政策。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清洗,并经本市机动车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方准行驶。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外来机动车必须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本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组织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参照市政府(2002)123号令《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沪劳保就发(20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的意见》执行。 (三)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由劳动组织筹建负责人或筹建合伙人自筹解决。


发布时间: 2025-02-01